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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元货币体系的风险分析与法律对策

刘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主要项目 首先,从系统思维的角度定义了元宇宙的属性 第二,从系统论的角度解读货币体系的元宇宙 …

刘嘉铮|元宇宙货币系统的风险分析与法律对策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主要项目

首先,从系统思维的角度定义了元宇宙的属性

第二,从系统论的角度解读货币体系的元宇宙

第三,超宇宙货币体系的风险

四、元宇宙货币体系风险的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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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满足了构成社会的三个要素:个体、分工和进化,本质上是社会发展的新阶段,是由许多子系统组成的功能分化的社会系统。区块链技术支持以虚拟货币为核心的元宇宙货币体系。元宇宙货币体系在与中国社会现实互动的过程中,可能造成体系内的风险和金融风险。元宇宙货币体系的内部风险是用户购买力与加密货币价格的不匹配,可能导致元宇宙成为少数人的专属;元宇宙货币体系与中国社会现实互动的风险是金融市场风险、资本流失风险和分权蓝图执行不完善导致的资本蒸发风险。各大网络平台在管理元宇宙货币体系本身的风险时,不能拒绝用户使用加密货币以外的货币进行支付和结算,同时要合理控制元宇宙商品的价格。在应对元宇宙货币体系的金融风险时,我国目前可以大力推广数字人民币,同时着力构建数字人民币非法活动相关的禁止规则;未来,应进一步构建非法虚拟货币的监管体系。

元宇宙最近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它的深层含义是一个空间,人们可以通过现实世界中的信息与现实生活中虚拟世界中的人或物进行交流。这个超越虚拟现实的全新世界在过去的一年里成为了互联网巨头们争夺的领地,而元宇宙很可能就是互联网的下一个发展阶段。与元宇宙的发展趋势相适应,法学研究界对这一全新的概念给予了一定的关注。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学界对超空间内容的治理理念、原则、造币权归属、版权归属纠纷解决、版权保护等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此。可见,目前中国学术界主要关注的是超宇宙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的优势,为发挥超宇宙的优势而进行的制度设计。然而,中国虽然讨论了如何充分发挥元宇宙的优势,但对于元宇宙的劣势,比如元宇宙的风险,却讨论不多。在法学界重点研究和发展元宇宙优势的情况下,元宇宙的风险管理更应受到重视。本文试图用系统论的思想来解读元宇宙货币体系,探讨元宇宙货币体系的潜在风险,并尽可能提出法律对策。

首先,从系统思维的角度定义了元宇宙的属性

虽然元宇宙是建立在智能科技的基础上,但是这个新世界仍然是以人类为中心的,属于人类文明的新阶段,属于人类社会的新形态。在解读元宇宙时,人们应该通过社会学的研究方法进行分析。

系统思维与元宇宙适应性的论证

1.元宇宙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

涂尔干教授认为,“社会”的概念包括这些要素:它由许多个体组成,分工逐渐复杂,不断进化。Metauniverse致力于构建一个多人实时在线,可以自由进出虚拟空间和真实空间的数字世界。同时,在元宇宙中,每个用户都可以自由设计内容,分工极其精细。整个元宇宙不是停滞不前的,而是不断向更高的阶段进化。可见,超宇宙具备了构成社会的所有要素:个体、分工和进化,本质上是一个与虚拟现实高度融合的社会发展阶段。一方面,它彻底拆除了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将社会关系从现实世界中分离出来,抛入人机一体、虚实同构、算法主导的无尽时空背景和环境中。另一方面,它赋予了社会关系在时间维度上的不可测性、空间维度上的流动性和社会维度上的互联性,将它们抛进了一个超大型的复杂关系网络。在元宇宙中,信息和知识的传递是通过数字化人类来进行的,而不仅仅是通过人体。

2.元宇宙的去中心化特征与系统思维是一致的。

在各种社会学方法论中,系统论是解释元宇宙的合适理论,这是由元宇宙的社会治理理念决定的。元宇宙是一个规模成本递减的规模报酬递增的生态系统,其治理结构是分布式、去中心化和自组织的。分布式和去中心化这两个特征,意味着元宇宙的数字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在复杂的社会中,基于集中决策的控制思维必然捉襟见肘。如果人们把基于统一权力中心存在的控制思维作为元宇宙的治理模式,就会导致一个去中心化的复杂社会被中心化的治理模式强行控制,治理模式的不匹配会阻碍元宇宙的实施。

为适应元宇宙的去中心化特征,应摒弃以决策中心为核心的控制思维,采用与去中心化相匹配的系统思维。这种思维“第一,没有强制性的中央控制;第二,二级单位具有自治的特点;三是二级单位之间高度关联。”按照系统思维,整体的各个部分并不是在整体的统一指令下采取行动,而是与自身和整体进行沟通。它在从外部获取信息的基础上,按照自己的内在逻辑决定是否采取行动,采取什么样的行动。系统的每个成员都应该根据内部规则和外部环境做出反应。这与服从中心的命令或根据整体环境而步调一致地做出反应是非常不同的。凯文凯利教授形象地将系统思维称为指导蜂群生存和发展的“蜂群思维”:“没有蜜蜂在控制它,但有一只看不见的手,一只从大量成员中涌现出来的手,控制着整个蜂群。”

基于系统思维和元宇宙的系统论适应性

系统论是建立在系统思维基础上的社会学理论。卢曼教授对系统论的定义遵循了与系统思维相同的逻辑,即社会发展是一个从区块分化向功能分化过渡的渐进过程,功能分化通过分工将整个社会划分为具有特殊功能作为其一部分的系统。卢曼教授指出:“系统对行动的选择本身来自系统内部,并受系统内在规则的指导。在制度中,交往行动特别适合于实施制度/环境差异的运作。”

超宇宙是一个全新的社会,也需要根据功能分成几个子系统。超宇宙的每个子系统在操作上是封闭的,在认知上是开放的。它通过与元宇宙的沟通获得外部信息,然后根据自己的内在逻辑决定采取什么行动,而不是统一元宇宙的指令。也就是说,对于元宇宙的每一个子系统来说,所有的可变性和结构都必须先在系统中做出,表现为众多小宇宙各自的解释所导致的根结构。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超宇宙子系统的外部环境就是超宇宙本身。因为在系统论看来,系统差异化就是在系统中反复检验系统与外部环境的差异。在这里,为了建立自己的子系统,系统作为一个整体会把自己看成是各个子系统的外部环境。在元宇宙的外部环境中,许多封闭的、保持边界的子系统成为彼此的环境。它们相互维护,并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调整它们的关系。

可见,超宇宙这个功能分化的社会,需要一个子系统根据自身内部结构采取行动,共同构建超宇宙世界。元宇宙是过去出现过的各种技术的集成,每个子系统都有智能技术支撑,包括网络和计算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区块链技术等重要模块。因为本文讨论的话题是元宇宙货币体系的风险,所以本部分只介绍货币体系,不进一步展开其他体系。

第二,从系统论的角度解读货币体系的元宇宙

在解释元货币系统时,有必要弄清楚这个元货币子系统所依赖的底层技术以及其中的货币类型。

超宇宙货币系统的基础技术

元宇宙中对金钱的定义与现实世界中的定义有很大不同。加密货币是元宇宙中的主导货币。同时,受加密资产多链化趋势的影响,加密货币将与法币、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元宇宙中的稳定货币共存。因此,超宇宙有着不同于现实世界的货币体系。在元宇宙中,每个用户都可以用商品或服务交换其他用户眼中有价值的东西。这些有价值的东西可能包括电子游戏的设备,也可能包括加密货币,如NFT和比特币,电子货币和传统的法定货币。这些价值的交换是由技术支持的,包括但不限于账本技术和智能合约。可以看出,分布式账本技术是元宇宙货币体系的底层技术,区块链技术是典型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互操作性和无缺陷事务是确保用户在元宇宙中获得良好体验的关键。在区块链中,用户的每一笔交易都会被网络验证形成区块,然后通过加密技术加入到现有的交易链中。它是一个按时间顺序排列的数据库,是分布式的、开源的、不可更改的。在区块链中,每个参与者都可以保留一份自动更新的总账副本,并且这些副本保持不变。如果没有中央管理器,用户可以完全放心地处理供应链上的事务。

由于区块链的不变性,这种技术可以保证许多数字资产的安全,如NFT和比特币。在区块链技术的保障下,“交易在只能添加新数据(块)且不能修改的数据库中验证、执行和记录,并加盖‘时间戳’。这样形成的所有数据都是全天候向公众开放的,可以随时查阅和验证。”区块链存储了世界上许多去中心化的节点,可以建立和维护交易一方与交易对手或交易中间人(如银行)之间的信任,可以使交易各方基于一个全球共同的基础实现无中介化和去中心化。它就像一个巨大的电子表格,用来记录所有的资产,并作为一个会计系统在全球范围内交易这些资产,这使得区块链能够涵盖世界各方的所有形式的资产。

因此,在区块链的帮助下,网上交易各方对交易活动产生的信息一目了然,可以毫无负担地进行价值交换。超宇宙的虚拟货币不是各国央行发行的,而是一种人对人的加密数字货币,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密码学的设计用于确保货币支付系统各个方面的安全性。区块链的这些优势符合元宇宙中的交易习惯和数字货币的特性。元宇宙货币体系的去中心化特征和区块链包含全球范围内所有分布式节点的事实正好可以对应。元宇宙中的用户可以交换任何形式的资产,区块链可以包含任何形式的资产交易的优势在方向上是一致的。基于区块链技术,元宇宙的货币体系以提供一个全新的、无需授权的金融服务生态系统为核心,世界上任何身份的人都可以自由参与,无需各国中央政府授权。

元宇宙货币体系的代表性货币

作为元货币体系的交易媒介,货币既包括传统的法定货币,也包括各种形式的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不仅包括比特币等同质加密货币,还包括非同质通用证书和稳定货币。

首先是同质化加密货币。元宇宙货币体系倡导的同质加密货币包括比特币、以太坊等私人实体发行的虚拟货币。到目前为止,比特币是区块链技术应用最广泛、市值最大的加密货币,市值比例为57.6%,是所有虚拟货币中最大的。除了比特币,其他加密货币在个人交易中也占有一定的比重,以太坊就是其中之一。这种加密货币希望为终端设计者提供一个从终端到终端的完整系统,让终端设计者开发一个可信的计算机程序来进行货物传输,然后通过设计一个程序来提供一种相互信任的方式,使人们可以合理地期望个人之间达成的协议自动执行。在此基础上,以太坊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方便达成协议但缺乏相互信任途径的私人个体之间的交易。

第二个是NFT。非同质性使得一个物品具有与其他所有物品完全不同的特征,使得人们可以在第一时间从大量物品中挑选出这个物品。非同质通行证(Non-homogeneous pass)是一种数字资产,每张通行证都有唯一的因子,是基于以太坊智能合约和相关标准的具有特殊溯源标志的数字通行证。非同质性决定了这种资产不同于比特币等同质加密货币。尽管同构资产也使用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但是每个同构令牌都是完全相同的,并且没有唯一的因素。在非齐次通票中,每张通票都是唯一的,其他加密货币丢失后仍可替换,NFT丢失后无人可替换。可以说,元宇宙中可以有任何NFT,交易都可以通过NFT完成。元宇宙中的NFT持有者可以像用货物换钱一样用NFT换货,异种通行证正在成为元宇宙交易系统的媒介。

第三是稳定货币。稳定货币属于同质加密货币,但与比特币等价格波动较大的加密货币不同。它致力于通过与其他资产或资产集相关联来维持稳定的价值,在网上购物等领域被用作支付工具。它也可以作为虚拟货币工具嵌入智能合约等分布式账本技术的应用中。这种资产通过两种独特的机制维持自身价值的稳定。一种是资产导向机制:发行方通过法定货币或其他虚拟货币支撑自身价值;另一种是算法导向机制:发行方针对用户对稳定币需求的变化,通过算法决策增加或减少稳定币的供应量。可以看出,稳定币这种同质的加密货币,不同于比特币等加密货币。它没有内在价值,但必须通过与其他类型的货币联合来追求稳定的价值。

第三,超宇宙货币体系的风险

元宇宙希望建立一个去中心化的蓝图,没有央行的干预,并通过区块链的货币体系避免政府监管,这可能会给中国造成一系列风险。这些风险一方面来自于超宇宙货币体系本身,另一方面来自于超宇宙货币体系与中国社会现实的互动。

超宇宙货币体系本身的风险。

元宇宙货币体系本身的风险源于普通用户的购买力与加密货币的价格不匹配,进而导致元宇宙货币体系成为少数富人的专属。虽然元宇宙的货币体系可以容纳不同种类的货币,但区块链是元宇宙货币体系所依赖的底层技术,这决定了加密货币在这个子系统中占据主要份额。与法定货币不同,加密货币可以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支付工具。另一方面也是投资项目,具有支付工具和投资理财的双重属性。NFT作为一种加密货币,除了支付工具和投资品的双重属性之外,甚至还有收藏品的第三种属性。加密货币的这种投资产品属性意味着它的价格在很多情况下会非常高。以NFT为例,每一个NFT都凭借其独有的特点标上了非常昂贵的价格。2021年,一张非同质通票的成交价甚至达到了6930万美元。虽然每张通行证的成交价没有那么高,但它的价格至少也有几千块钱。

高昂的价格会导致元宇宙的大部分用户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而无法获得加密货币,进而无法在元宇宙购买商品或服务。尽管元宇宙的货币体系包含不同种类的货币,但加密货币仍占主导地位。随着超宇宙蓝图的实施,许多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完全有可能要求超宇宙的用户在交易时使用加密货币进行结算。

区块链权力下放蓝图的不完善

1.计算能力导致话语权失衡。

尽管超宇宙的货币体系是以区块链为基础的,但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尝试可能还没有达到最令人满意的状态。区块链增加信息、验证交易、挖掘新区块的唯一方法就是让计算机解决复杂的数学问题(哈希函数运算),而这些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会越来越复杂,所以每台计算机能否在区块链发挥影响力的关键在于其计算能力。随着所要解决的数学问题的难度越来越大,只有那些计算能力很强的计算机才能在区块链产生影响力,进而拥有话语权。就算能把一台计算能力不足的计算机作为节点,它的话语权也明显不足。计算能力强的计算机成为节点后,会凭借其强大的块挖掘能力控制越来越多的加密货币。

以比特币为例。在比特币区块链中,如果个人可以控制一半以上的挖矿能力,任何区块都可以随意验证。由于大多数采矿活动是通过由多个参与者经营的矿池进行的,因此一个矿池聚集一半以上的采矿能力并非不可能。到2020年底,850万个比特币中,前1000名投资者控制了近300万个,前10000名投资者控制了近500万个。比特币的挖矿能力也集中在少数人手里:10%的矿工控制着90%的挖矿能力;0.1%的矿工控制了近50%的开采能力。甚至有一家公司曾经控制了42%的比特币挖矿能力。如果一个主体掌握了一半以上的挖矿能力,就可以掌握比特币交易的大量话语权。另外,在比特币的交易过程中,区块链地址类似于银行账户,任何人都可以把比特币寄到任何地址。然而,与银行账户不同,比特币地址可以自由创建,因此典型的情况是一个主体控制几个区块链地址,甚至一个企业控制数百万个地址。

2.区块链集中式边缘服务的脆弱性

如上所述,将交易信息添加到区块链并生成新块的唯一方法是计算机能够解决日益困难的散列函数。而作为节点的大量计算机并不具备如此强大的计算能力,无法解决日益困难的哈希函数运算问题,这就导致了大量的元宇宙用户在用现金兑换虚拟货币或用手中的虚拟货币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无法通过自己的计算机向区块链添加交易记录,而只能通过作为区块链边缘服务的钱包服务或交易所进行虚拟货币交易。但是,超宇宙的用户在使用区块链提供的钱包服务时,必须像信任银行一样信任钱包;用户在交易所购买虚拟货币时,也必须像信任银行一样信任交易所。这使得钱包服务和虚拟货币兑换实际上成为了元宇宙中用户购买商品和服务、兑换虚拟货币的必要中介。没有钱包或交换,用户无法在元宇宙中购买商品。

也就是说,虽然区块链试图通过点对点交易摆脱银行作为交易中介的影响,但由于每个节点的计算能力,用户必须通过钱包服务和交换来获取和交易虚拟货币。虽然边缘化的银行,

但是还是要经过钱包和交易所,去掉了一个交易中心,但是下一个交易中介来了。而钱包服务和虚拟货币兑换不在各国商业银行的管辖范围内,从而失去了银行可以采取的防火墙等保护措施。其实他们扮演的是类似于银行的交易中心角色,只是缺乏银行的资产保护能力。作为区块链的边缘服务,钱包和交易所都有容易被不法分子攻击的风险。全球最大的加密货币交易所Mt.Gox在2015年遭遇了犯罪分子的远程攻击,1.9万个比特币被盗,损失总计5.1亿美元。Mt.Gox随即宣布永久停止服务。

可以看出,虽然元宇宙的货币体系致力于构建去中心化的交易空间,但由于区块链的计算能力要求和区块链边缘服务的中心化特点,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并没有得到完美的去中心化。

不完全分散的金融风险

1.金融市场风险

区块链节点的计算能力导致的话语权失衡,可能导致虚拟货币的投资者随意操纵虚拟货币的价格,使其暴涨或暴跌,从而导致虚拟货币的垄断投资者以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的名义集中虚拟货币交易,进而规避国家金融机构的监管。虽然超宇宙的货币体系提倡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去中心化、匿名、点对点的交易支付体系,但如上所述,由于计算机有足够的计算能力将交易信息添加到区块链中以验证每一笔虚拟货币交易,因此不同计算能力的计算机在区块链的话语权严重失衡。

元宇宙的货币体系以虚拟货币为核心,要求用户使用加密货币进行结算。如果Metauniverse在中国的用户在交易活动中使用加密货币进行结算,他们必须花费大量的金钱来兑换这些货币。如前所述,由于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由于节点计算能力的不同而没有完全去中心化,控制大部分虚拟货币和计算能力的垄断投资者会凭借自己的虚拟货币和区块验证能力操纵货币价格,这将导致超宇宙的金融体系以垄断投资者的口头承诺取代法定货币的国家信用。实际上已经建立了另一个以垄断虚拟货币投资者为核心的金融体系,与中国现有的金融体系分庭抗礼。这个系统会因为元宇宙的流行而受到越来越多用户的青睐,冲击人民币的金融市场地位,进而全面冲击中国的金融市场。这样,虚拟货币就可以轻松突破严格的金融准入,低成本甚至无成本自由发行,有利可图。这种无限制的信贷扩张将全面冲击现有的金融市场和货币体系,引发金融市场危机。

2.资本损失风险

元宇宙的任何用户都可以使用虚拟货币与海外用户进行交易。即使在实行外汇管制的中国,只要交易一方位于境外或者是外国人,交易双方都可以利用元宇宙的无国界性,突破我国的法律限制,将资产转移到境外。这种情况可能会刺激中国元宇宙的用户通过投资非法虚拟货币,以合法名义将资金秘密转移到海外。中国实行资本管制制度,中国公民不能随意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欧元等法定货币,必须经过银行的权力中心,进行登记。而虚拟货币在元宇宙的推广,使得中国用户能够将手中的人民币兑换成虚拟货币,然后凭借元宇宙的无国界性,将兑换的虚拟货币转换成其他国家的法币,从而将资本转移到国外,进而导致中国的资本管制制度实际上被架空。比特币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近90%的比特币挖矿是由中国交易员进行的。原因是比特币交易可以规避外汇管制,是为数不多的将国内资产合法转移到海外的方式。当中国元宇宙的用户以交易对方是境外元宇宙用户,必须使用虚拟货币作为结算工具为由,使用非法虚拟货币时,这些用户完全有可能通过比特币等非法虚拟货币交易的方式,将资产合法转移到境外,最终导致中国各行各业的资金损失。

3.“自担风险”模式下的资金蒸发风险

虚拟经济中各种虚拟资产的价格确定并不遵循价值规律,而更多地取决于虚拟资产的持有人和参与者对虚拟资产所代表的权益在未来的主观预期。这就使得虚拟资产的市场价值往往会偏离实体资产的增值能力,而这种偏离会因为投资者的“追涨杀跌”而进一步加强,从而产生泡沫经济。泡沫经济在资产价格的正反馈机制下具有黑洞般的“超引力”,可以快速吸收社会资源,涌入虚拟经济,造成实体经济“失血”,扰乱再生产过程。以虚拟货币为核心的元宇宙的交易活动是典型的虚拟经济活动,由大量碎片化、独立的交易组成,而这些交易不需要遵守任何“确保投资者获得与其投入资本相当的回报”的法律法规。

在这种情况下,虚拟货币买家只投资区块链,但这种投资不会有任何收益保证。虚拟货币的销售代表了一种针对小投资者的“买家谨慎”的尝试。也就是说,当超宇宙的用户使用资金购买虚拟货币时,他们不会得到任何投资会有回报的保证,用户兑换虚拟货币是一种“后果自负”模式的投资。这就导致了当元宇宙的用户使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时,由于缺乏对回报的保证和对风险的认识,虚拟货币价值的确定并不遵循价值规律,而是取决于预期。这种做法很可能导致虚拟货币价格的波动,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远不如人民币等法定货币稳定。当投资者对虚拟货币的预期过高时,虚拟货币的价格就会很高,过高的虚拟货币价格会诱导宇宙中大量的用户将他们的钱投入到宇宙中虚拟货币的交易中。

但对于一个特定的主体来说,虚拟经济虽然可以创造货币财富,但不会创造物质财富(包括技术、服务等无形财富)。也就是说,个人可以通过虚拟经济获得增量货币,但并没有为整个社会增加实际的物质财富。虽然元宇宙中用户大量兑换虚拟货币的做法大大增加了他们手中的虚拟货币数量,但整体社会财富并没有增加。同时,去中心化的加密货币没有政府信用和大型金融机构的担保。此时,私人数字货币往往会陷入严重的信任危机。银行担保的缺失会滋生用户对元宇宙的不信任,导致用户对货币价值的预期降低。当虚拟货币由于元宇宙用户的预期而降低时,其价格就会下跌,花费大量财富的用户所获得的虚拟货币资产就会严重缩水。这个时候,元宇宙的用户就会以止损为目的,卖出自己的虚拟货币。当用户使用NFT支付时,这种情况会更加严重。虽然宇宙中的用户不能占用其他用户NFT上的图案,但是其他用户可以伪造图案,并声称自己是原始图案,这将使宇宙中的许多用户误以为一个伪造的NFT是著名艺术家制作的,并花大价钱购买,最后花了大价钱却得到一文不值的假钱。一劳永逸,元宇宙用户的资金会因为虚拟货币贬值而蒸发。

四、元宇宙货币体系风险的法律对策

由于元货币体系的风险来自于其自身及其与外部环境的相互作用,因此元货币体系的风险对策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货币体系内部风险的法律对策;第二,元货币体系外部金融风险的法律对策。

元宇宙货币体系内部风险的对策

1.大型元宇宙网络平台不能拒绝法币支付。

需要指出的是,元宇宙货币系统倡导用户使用虚拟货币进行支付结算,并不是从子系统本身出发,而是从元宇宙的去中心化蓝图出发。Metacosmic Blueprint致力于创造一个虚拟现实相互交流的世界。现实世界中的Metacosmic用户可以通过现实扩展技术操纵他们在虚拟世界中的数字人物来创建他们自己的内容。因此,元宇宙蓝图中的虚拟经济活动是元宇宙自主创造活动的自发衍生物。但是,元宇宙的使用者自主创造活动,要么是像现实中那样被动地接受权力中心设定的活动,要么是一种去中心化的想法。可见,去中心化蓝图是元宇宙固有的治理理念,而不是元宇宙的货币体系提出的想法。也就是说,是去中心化的思想决定了元宇宙货币体系中去中心化底层技术和无中介虚拟货币的选择,而不是元宇宙货币体系采用的去中心化底层技术导致了元宇宙蓝图的去中心化。

因此,只要元宇宙的治理理念是去中心化的,即使元宇宙的个别子系统没有完全贯彻去中心化的理念,也不会影响整个元宇宙的去中心化标签。无论元宇宙的用户使用现金、央行数字货币还是加密货币进行结算,都不会对元宇宙的去中心化蓝图产生重要影响,这也是前述元宇宙货币体系能够同时容纳不同类型货币的原因。元宇宙中的用户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不一定必须使用加密货币进行支付和结算,使用法定货币并不违反元宇宙的去中心化设计。元宇宙中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不能以去中心化为由拒绝用户使用法定货币进行支付。

这样,解决元宇宙货币体系内部风险的办法是,首先,元宇宙的各大网络平台,负责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接受用户以央行发行的法定货币或数字货币进行支付和结算,而不是设置“必须以加密货币进行结算”等格式条款。同时,我国监管部门应开通元宇宙支付方式的投诉渠道,对各大元宇宙平台的支付要求进行监管,如发现有平台存在强制货币要求,应及时纠正。

2.元宇宙网络平台要合理控制元宇宙价格。

如前所述,超宇宙的目标不是构建一个完全脱离现实的虚拟空间,而是通过数字孪生、现实扩展、虚拟现实等智能技术,在虚拟空间中构建一个与现实世界高度相似的世界。用户在这个世界的行为在现实中同样有效,用户行为的法律效力会溢出到现实中。超宇宙蓝图想要创造的世界就像现实世界本身在照镜子,现实中的一切都会通过数字孪生技术在超宇宙中拥有自己的镜像。以此类推,真实的商品,甚至是元宇宙中用户需要的商品,在元宇宙中也有自己的“孪生兄弟”,而这种孪生商品在各种属性上应该和真实商品是一样的。

既然元宇宙中的孪生商品和现实商品在各种特性上与前者相同,那么在价值和使用价值上就不应该有明显的区别,现实商品的价值应该与它们在元宇宙中的孪生兄弟相同;真实物品的使用价值是什么,它们的对应孪生物品在元宇宙中的使用价值应该是什么?价值是价格的基础。真实商品的价值和元宇宙中对位孪生商品的价值是一样的,它们的价格应该是基本相同的。在此基础上,元宇宙的大型网络平台在提供与真实商品相对应的孪生商品时,应遵循价值规律。真实商品的价格是多少,对应的孪生商品价格应该相同或基本相同,不应该随意定价。比如,现实中一件衣服的价格是1000元人民币,而在衣服对面负责销售同一件虚拟衣服的网络平台上的虚拟衣服的价格也应该是1000元人民币左右。这样,大部分缺乏昂贵加密货币购买力的元宇宙用户,在无力购买加密货币的情况下,至少可以通过法币结算元宇宙的大量数字日用品,而这些与真实物品一一对应的孪生物品的价格必须与真实物品相匹配,因此元宇宙用户对这些数字物品有足够的消费能力。这样,大部分超宇宙的用户至少可以通过法币来保障自己在超宇宙中的基本需求。

因此,超宇宙可能成为少数富人专属财产的风险,仅靠要求超宇宙网络平台在提供商品时不得拒绝支付法币,是无法彻底解决的。超宇宙网络平台也应遵循价值规律,将超宇宙用户所需的数字日用品与现实世界中的对应商品价格相同或基本相同。

元货币体系外部金融风险的法律对策

虚拟货币是超宇宙货币体系的核心,控制超宇宙外部金融风险的关键是使虚拟货币始终受到虚拟货币体系的约束。目前,中国的虚拟货币体系与元宇宙的货币体系存在矛盾,在讨论元宇宙外部金融风险的法律应对时,应调和这一矛盾。

1.我国虚拟货币制度:禁止投入流通,允许个人兑换。

到目前为止,中国对虚拟货币选择了非常谨慎的方案。2017年,央行等中央国家机关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或“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为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2021年,央行等中央国家机关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向境内居民提供服务也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者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而仍为其提供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从中央国家机关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两种制度设计。第一,我国禁止任何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兑换虚拟货币,无论这两个组织隶属于我国还是境外,无论这种兑换是将一种虚拟货币兑换成其他虚拟货币,还是将虚拟货币兑换成法定货币,都是不能允许的;同时,我国并不禁止个人之间的虚拟货币兑换,也不禁止一个人用虚拟货币兑换另一个人手中的法定货币。公告中交易所禁止的规范对象是“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而非“任何平台和个人”。可见,实际上我国并没有强行禁止公民个人之间的虚拟货币兑换。换句话说,央行和其他机构对个人之间的虚拟货币交换采取了“没有法律禁止”的态度。第二,中国禁止任何组织或公民个人将非法虚拟货币投入流通。公告规定非法虚拟货币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没有区分哪些主体不能将虚拟货币投入流通,而公告之所以没有明确指出“不是说‘法律没有规定’,而是说‘法律不评价’”。之所以没有评价,是因为如果一个规定适用于任何组织和个人,就没有必要把所有组织和个人都列为约束对象。公告对虚拟货币流通的禁止适用于任何组织和个人,无论是企业、平台还是公民个人,都不允许将虚拟货币投入流通,而不是像禁止兑换那样只针对组织。

2.元货币体系与中国虚拟货币体系的矛盾。

而元宇宙货币系统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以虚拟货币为依托,既鼓励用户用法币兑换虚拟货币,也鼓励用户(无论是个人还是平台)使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结算。显然,这种对元宇宙货币体系的偏好,会与中国目前的虚拟货币体系产生冲突。第一,元宇宙的货币制度鼓励任何组织或个人使用虚拟货币进行结算,促进虚拟货币的流通,这与我国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流通加密货币的制度设计不符。第二,元宇宙币系统积极推动企业、平台为用户兑换虚拟货币,诱导用户将人民币、美元等法定货币兑换成加密货币,与我国现行禁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事虚拟货币兑换业务的规则不符。

从表面上看,虚拟货币主导力量的挖掘是一个去中心化的过程,但实际上,需要法律来治理。在虚拟货币和区块链相结合的体系中,如何设计合适的监管和保障功能,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也是一个规则建立和价值引导的过程。在解决元宇宙货币体系的外部金融风险时,一方面,中国可以进一步推广央行发行的、以央行为中心的数字人民币,同时构建禁止数字非法活动的规则

在我国已经明确禁止虚拟货币流通的情况下,短期内我国直接允许虚拟货币流通的可能性不大,必须另辟蹊径。有人提出,可以认可比特币在私人实体间的流通,使比特币成为特定私人实体间的货币。但这种观点忽略了我国已经明确禁止虚拟货币流通的规定,可能导致虚拟货币交易黑市,使虚拟货币的垄断投资者成为元宇宙中用户交易活动的实际支配者,最终导致整个元宇宙正常秩序的破坏。在这种情况下,应对元宇宙金融风险的一个可能的解决方案就是从数字人民币入手。

事实上,虚拟货币结算是为了防止重复支付,通过构建peertopeer网络,保证从一方直接过渡到另一方,而不需要第三方信用机构的介入。Metauniverse选择虚拟货币作为结算工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保证结算可以直接从一个用户转移到另一个用户。在这种背景下,虽然数字人民币由央行发行和管理,具有中央集权的特点,在名义上与元宇宙的去中心化蓝图存在逻辑冲突,但如上所述,元宇宙的货币体系目前并没有完全去中心化。虽然数字人民币与元宇宙货币体系在名义上存在逻辑冲突,但与元宇宙货币体系的现状并无根本冲突。如果我国能够降低数字人民币的目标,将目标从“促进元宇宙的经济交流和支付结算”改为“不妨碍元宇宙的经济交流和支付结算”,就有可能使数字人民币在很大程度上满足元宇宙对支付结算的要求。数字人民币的所有权不需要数字人民币持有人在商业银行开户,数字货币持有人与银行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支付方面,采用双离线模式,支付方和收款方无需联网即可完成支付。在支付过程中,银行不扮演履约助手的角色。

可见,数字人民币除了中心化与元宇宙不一致之外,还能满足元宇宙的要求,保证结算从一方直接过渡到另一方。数字人民币结算效率高,交易成本低,其法定货币属性和技术优势适合在元宇宙空间与现实社会的二元交换中进行支付结算。加强数字人民币的推广,鼓励国外用户在与中国元宇宙用户交易时使用数字人民币,是在禁止加密货币在中国流通的前提下,最大程度满足元宇宙结算要求的措施。同时,大力推广数字人民币也能保证我们元宇宙的用户摆脱虚拟货币的价格实际上掌握在少数垄断投资者手中,由垄断投资者决定,不遵循价值规律的弊端。

2.数字人民币监管规则

在鼓励宇宙用户使用数字人民币进行支付结算的同时,中国也应该对数字人民币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而最合适的监管主体就是央行。法定数字货币基于区块链技术,央行可以轻松实现链条上的取证和溯源,定位到个人用户。如果央行能够单独或联合其他部门出台规则,建立数字人民币监管体系,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用户在宇宙中的货币使用活动。第一,央行可以出台预防性规则,禁止数字人民币用户利用这种法定货币进行洗钱、赌博、恶意投机、软件敲诈等违法犯罪活动,努力从源头上防止宇宙用户非法使用数字人民币。第二,央行可以发布事后处罚规则,规定用户通过数字人民币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时将面临的处罚措施,如轻微违法行为封禁账户,严重ille强制注销账户等

非法虚拟货币监管体系的构建

需要注意的是,推动数字人民币满足元宇宙对虚拟货币的要求,并不是一个完美的解决方案。使用数字人民币作为元宇宙的结算货币,直接将所有非法虚拟货币排除在元宇宙之外。实际上,它选择银行作为元宇宙吸收用户资金的主渠道,同时选择具有国家信用的国有银行作为吸收社会投资的主渠道,从而构建金融体系的基础。所有的交易风险一方面可以通过国家背书来保证,另一方面也是不可避免的。这种被监管的金融体系背后,仍然是以央行为中心的被控制的社会管理思维,这与上述系统治理思维是矛盾的,可能会制约非法数字货币的良性发展空间。

社会发展依赖于社会系统复杂性的增加,特别是经济规模和经济独立性的增加,导致传统法律结构的解体和不适应的社会结构条件的消除。元宇宙货币体系引发了一场大规模的资本投入,致力于在实体金融体系之外建立自己独立的以虚拟货币为媒介的货币体系。这种超大的经济规模和独立的货币体系,必然会有被时代淘汰的风险。所以为了完全适应元宇宙的金融体系,推广数字人民币是权宜之计。在此基础上,中国还需要找到一个可以包含虚拟货币的经济风险规避方案。

元宇宙是没有边界的。元宇宙的中国用户可能与中国用户进行国内交易,也可能与外国用户进行跨境交易。在与国外用户打交道时,非法虚拟货币虽然可能在小范围内提供等价价值,但永远达不到法定货币的效果。当出现系统性流动问题时,非法虚拟货币无法承担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角色,无法有效应对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由于功能上的差异,中国的数字人民币和加密货币并不相互排斥,而是兼容不同的功能。如果中国能尝试构建一个既包含数字人民币又包含加密货币的元货币体系,既能推广数字人民币,又能促进非法虚拟货币的良性发展,既可能不会冲击人民币的地位,又能适应元宇宙对虚拟货币的要求。

构建合适的监管体系是促进元宇宙中非法虚拟货币良性发展的可行方案。虽然元宇宙是一个去中心化的社会阶段,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机关在这个全新的社会阶段可以消极怠工。相反,立法机关和政府应积极适应元宇宙,在这个全新的社会中采取措施防控风险。在控制超宇宙的金融风险时,中国的立法机构、政府和大型网络企业可以对加密货币业务进行监管,并合作出台适当的监管规则。

第一,中国可以尝试实行非法虚拟货币的双经营许可制度。未来,全国人大或央行可以出台这样的法律规定:虚拟货币投资者要想在中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支付和结算,必须向央行、证监会、财政部和地方财政局申请注册,并获得首张营业执照。在取得第一张营业执照后,需要根据所要开展的具体业务,到各自领域的主管机关领取营业执照。日本2017年修订的《资金结算法》规定,虚拟货币交易机构要在日本开展业务,必须先向财务局申请登记名称、住所、虚拟货币名称、交易内容和方式,同时除了获得“虚拟货币兑换行业”的许可外,还应根据其业务经营的不同,获得相关领域的许可。

无独有偶,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也在2019年出台的加密资产市场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想要在欧盟成员国提供加密资产服务的法人应当经过其注册登记地的欧盟成员国主管机关授权,获取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资格,在授权申请时应当提交重要信息,包括名称、运营网站与现实地址、章程、服务种类和程序、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经验证明、风险评估计划和持续性业务计划等。元宇宙的加密货币就是一种典型的加密资产,加密资产市场管理条例的这些规定毫无疑问能够适用加密货币等领域。

虽然我国目前仍然禁止加密货币的流通,但是随着元宇宙的落实,我国可以尝试借鉴欧洲和日本等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实行虚拟货币运营双重许可制度。一是,在国家层面,我国可以参考欧洲,走出第一步:虚拟货币经营者如果想在我国境内开展NFT等加密货币服务,应当首先取得国家层面的运营许可,提供加密货币各种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点、章程、内部控制机制、风险评估机制、具体经营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二是,在微观层面,我国可以参考日本,再走一步。加密货币在取得第一重许可后,应当再取得具体业务分管部门的运营许可,我国可以由央行、证监会、财政部门,必要时可以会同阿里、腾讯等擅长虚拟业务的企业共同对申请许可证的经营者的能力、信用、资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从而确定是否授予其经营许可。

第二,我国可以实行加密货币交易客户信息的登记备案制度,对利用加密货币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打击,斩断以加密货币为资金来源的黑色产业链,规范加密货币的交易环境,降低元宇宙货币系统的犯罪风险。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导致大量的网络犯罪的既遂结构,或者说既遂流程都是上游的黑灰色产业提供资金支持,下游的犯罪行为人利用资金实施电信诈骗、跨境赌博、洗钱、恐怖活动等犯罪行为。作为上游的黑灰色产业和作为下游的违法犯罪已经“逐步形成由各个作案环节构成的利益链条”,分为上、中、下游,上游是手段,下游是目的。元宇宙提倡的加密货币不是匿名的,而是化名的,比如,每个比特币的公钥虽然对参与网络的每个人都可见,但私钥却只有比特币的持有者知道,公钥就像银行卡号,可以对外公布,而私钥就像银行卡密码,只有持有者知道。由此可见,由于私钥掌握在虚拟货币掌控者的手中,加密货币具有高度隐秘性,其无需公布交易者身份且难以追踪,让违法禁药、恶意软件开发工具、勒索软件赎金、被盗账号等非法交易都可以在网络上进行且不会被取缔,加密货币掌控者很容易在国家机关难以发现的情况下将出售这种资产的资金提供给下游的洗钱、赌博、侵犯个人信息、软件敲诈勒索、恐怖活动等犯罪行为人。

在元宇宙中,用户会在很多情况下用加密货币进行支付结算,当我国元宇宙用户将手中的金钱购买加密货币进而用于支付结算时,加密货币垄断投资者就会迅速集结大量的资金,如果这些加密货币投资者将这些资金提供给恐怖组织利用虚拟人格在元宇宙中散布、宣扬其歪曲立场的有害言论,教唆其他虚拟人格的对应自然人令其在现实中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提供给跨境赌博团伙利用元宇宙的无国界性进行跨境赌博,就会严重危害元宇宙的金融环境,给元宇宙货币系统造成巨大损失。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国加入元宇宙,就必须对加密货币与下游犯罪的黑灰色产业链进行打击,而打击的关键就是坚持源头治理的方案,加密货币就是黑灰色产业链的源头。

因此,为了斩断虚拟货币黑灰色产业链,我国可以实行虚拟货币交易信息核实制度,我国金融法可以规定,当虚拟货币投资者与特殊对象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时,应当登记该对象的详细信息并向主管机关报告。日本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就规定,当发生下列交易时,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应当确认客户身份信息:第一,合同的内容是持续地、反复地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第二,买卖或者交换金额超过200万日元(约12万元人民币)的虚拟货币时。第三,转移金额超过10万日元(约5800元人民币)的虚拟货币时。我国可以尝试参考日本的规则,在金融法等相关法律中规定,当虚拟货币投资者与客户进行反复多次交易或者数额巨大的交易时,应当登记客户的详细信息并向银行等主管机关备案。虽然元宇宙用户都是用虚拟人格进行交往和交易,但是这实际上并不会影响登记和备案,元宇宙是一个镜像世界,虚拟人格在现实中都有对应的真实存在的人,虚拟货币投资者在交易时只需要登记虚拟人格对应的现实主体就能够满足身份登记的要求。

结语

元宇宙依然处于刚刚起步的状态,很多研究成果将重点放在如何发挥元宇宙的优势身上,虽然如何发挥元宇宙的优势固然重要,但是分析元宇宙的风险并提出解决方案同样值得注意。因此,对元宇宙及其货币系统进行解读,明确元宇宙货币系统可能造成的风险,进而针对这些风险尝试提出法律对策,是推动整个元宇宙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本文就是以此为角度展开的力所能及的尝试。分析元宇宙货币系统的风险,进而提出法律对策并不是为了阻碍元宇宙的落实,而恰恰是为了让元宇宙在法律的轨道内得到最理想的落实。当然,本文对元宇宙的解读、对其货币系统内部风险和外部金融风险的分析仅仅是抛砖引玉,未来将继续尝试深化研究元宇宙货币系统的风险,以期为整个元宇宙的法学研究提供力所能及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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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花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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