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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分析-政策法规|案例分析:区块链项目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合规联盟原创产品|

黄坤华、林锡军、温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0112民初第7732号。

案情简介

原告黄坤华与被告林锡军是朋友关系。在被告林锡军的推荐下,原告于2018年开始向被告林锡军购买区块链金币,被告林锡军承诺定期返还。原告购买金币的付款如下:1。2018年7月5日,被告人林喜军获现金31500元,案外人潘怡婷转款10000元给他;2.2018年7月6日,被告人林喜军转账支付31500元,案外人潘怡婷转账10000元给他;3.2018年8月28日向案外人潘怡婷转账11万元,2018年8月31日向案外人潘怡婷转账22万元,并向被告人林喜军支付现金2.28万元。后来被告人林喜军转款8万元。4.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林喜军转账35万元,支付现金280元,案外人潘怡婷转账5.56万元给他;5.2018年9月21日,案外人潘怡婷转账13万元,支付林喜军现金2300元,案外人潘怡婷转账2.1万元给他;6.2018年10月21日向案外人潘怡婷转账31500元,案外人潘怡婷转账5000元。之后,被告人林锡军承诺的回报和收益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原告要求,被告林喜军承诺将所购款项转为借款并如期归还原告,并于2019年3月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款项,承诺如期归还本金106万元。如果没有如期全额返还,将作为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支付给原告。因被告未能如期足额还款,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106万及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林喜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坤华偿还借款本金860304.5元及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

评论和分析

主要法律依据

第205条[1]

《合同法》第206条[2]

《合同法》第207条[3]

原告向被告林锡军支付了购买区块链金币的费用,然后原告将区块链金币返还给被告林锡军。原告、被告林喜军通过签署《合同法》将购房款转为借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效强制性规定。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履行。被告主张《借条》是在被告的威胁下签署的,但未能证明其主张。被告林锡军诉称,不认可原告支付56880元现金购买金币的行为。但根据原告提交的交易摘要和原告提交的金币转账记录,原告用现金购买的金额并不大,且有金币转账记录为证。原告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被告林喜军56880元是合理的,也是极有可能的,法院最终予以确认。被告主张原告向案外人潘怡婷购买的款项与其无关,但被告认可潘怡婷将原告购买的款项全部转让,且被告林锡军在《借条》签字盖章确认购买的款项转为借款承诺返还原告。《借条》确定的本金金额已经包含原告购买的全部款项,表明被告林锡军认可收到原告购买的全部款项并承诺返还。故法院确认原告支付被告929880元。

关于借款本金,本案中,原告主张双方经和解,以不超过2%的月息计算原告向被告林喜军支付的每笔购房款从付款之日起至发行之日止《借条》的利息,确定上述利息计入本金后的借款本金为106万元。根据原告主张的上述计算方法,自付款之日起至2019年3月5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共计110304.5元,双方结算后计算的利息金额为130120元,超出法律规定的可计入本金的最高利率限额24%, 故贷款本金应调整为按24%利率计算的利息110304.5元,即被告林喜军已于2019年2月26日还款49880元,应扣除贷款本金中包含的利息,即贷款本金为990304.5元。 原告确认被告在《借条》签字后返还了本金13万元,故尚欠借款本金860304.5元。

其次,关于贷款利息。原被告与被告在《借条》中约定“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黄坤华支付逾期款项”。原告主张上述违约金过高,仅主张按月息2%计算利息,但利率标准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此外,关于起息时间,原告经审理后变更申请,主张从借款到期次日2019年7月1日起计算利息合法。

咨询意见

本案是投资人在投资区块链项目后,因区块链项目承诺收益与实际不符,要求将投资款转为贷款的案例。如果投资者想收回项目的投资损失,而在区块链项目的投资并不好,谨慎的做法是请相关人员签署一份“借条”。今后,他将上诉至法院,并持有有力证据要求相关人士偿还。如果相关人想不还款,除非能证明有《借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否则借条无效。

参考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归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年年底支付,剩余期限不足一年的,应当随贷款一并支付。

[2]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3]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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