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推出,一方面是比较积极的。中国大陆的区块链监管有一个明确的主体:——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国家信息办”。由此形成三层监管框架,以国家信用办为监管主体,以工信部为标准制定主体,以行业协会为自律主体。国鑫办作为监管主体,负责对提供各类区块链技术信息服务的服务商进行统一监管;工信部通过标准对技术方面进行监管;行业协会等自律监管。
随着国家信息办《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发布,区块链在中国的监管框架已基本完成,为未来区块链的应用奠定了基础。在三层监管框架的推动下,可以预见,未来覆盖内容监管、行业监管、金融监管的区块链协同监管体系将逐步建立,以保障中国区块链行业应用健康有序发展。
部委重要监管政策解读
总的来说,中国对区块链的监管政策力度前所未有,政策相当密集。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号。同日,国家发改委等11个部委也联合发布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委管生产端,央行管交易端。这一组合拳对国内虚拟货币行业形成了全面打击。
业内对《通知》的解读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点:
关于挖矿:《通知》清晰全面梳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行业;严禁投资新项目;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加强对数据中心企业的信用监管;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政和税收支持。《通知》出台后,我国对矿业圈的态度已经基本通过法律形式明确,新的矿业项目不再处于灰色地带而是违法。“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在《通知》颁布后缔结的合同,其目的与新的采矿项目有关,可被视为无效,但不应追溯否定以前采矿合同的效力。
关于虚拟货币:明确比特币、以太坊、TEDA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受中国法律保护,因此不应该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并未打破2013年以来虚拟货币被认定为虚拟商品的法律属性。也没有打破虚拟货币交易。“作为网络上的一种商品买卖行为,普通人有参与的自由,风险自担。”但《通知》指出,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存在法律风险。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定价服务”和“信息中介”也是违法的,今后将被取缔。《通知》第二条规定:“与虚拟货币有关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
关于交易所:境外交易所境内人员难逃法律责任。《通知》不仅认定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境内居民提供服务也是违法行为,还规定对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