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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推荐|比特币时代的金融监管

声明:本文旨在传递更多市场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火星财经官方立场。 边肖:记得要集中注意力…

今日推荐 | 比特币时代下的金融监管

声明:本文旨在传递更多市场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火星财经官方立场。

边肖:记得要集中注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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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

原标题:比特币时代的金融监管

介绍

自2010年以来,金融领域出现了产品和技术创新,日益活跃的金融科技公司逐渐成为金融行业的主要参与者,并重塑了当前的金融格局,因此全球金融业迎来了比特币时代。比特币时代的到来无疑为金融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但同时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重大挑战。

本文认为,比特币时代具有三个结构性特征:市场的高度去中心化和去中心化、技术的自动化和智能化、行业的快速变化和自适应性。在比特币时代,传统金融监管可能难以消除金融科技对资金配置效率的负面影响,难以形成对消费者权益的GAI保护,难以控制金融科技市场蕴含的系统性风险。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效率、安全和稳定,本文最终从信息监管、网络安全保障和权衡规则三个方面构建了一套金融科技法规改革方案。

一、比特币时代的结构特征

从虚拟货币、智能投资到电子支付和在线众筹,比特币时代涵盖了广泛的金融服务。虽然它们之间存在差异,但这些金融服务的核心模式仍然不同于传统金融行业,这构成了比特币时代的三个结构特征:

(一)市场高度分散和分散

传统的金融体系聚集了很多大的参与者,之前的金融监管也集中在它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上。然而,金融市场和机构并没有像人们预期的那样日益集中化,而是随着金融科技的介入,呈现出完全相反的特征:金融科技公司往往只专注于某个特定的行业领域,市场份额也非常小。相应的,金融科技市场呈现出高度去中心化的特征,决策权和执行过程也因此分散在众多微小的参与者中。这些参与者可能是小型金融科技公司、个人,甚至是电脑服务器。

(B)技术的自动化和智能化

金融科技公司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复杂的技术架构作为其系统的基础。这些技术架构随着机器学习、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的进步,以及互联网上开放和可用信息的增长而不断发展。现在计算机基于算法进行决策的能力有了质的飞跃,可以在短时间内处理大量信息。这也使得金融科技公司在越来越多的业务和领域减少人力的投入和使用,将更多的决策和交易流程交给计算机系统,以保证金融交易的高速运行。智能投资和高频交易的兴起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三)行业的快速变化和自我适应能力

当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金融科技行业往往表现出高度的自适应性。市场缺陷或市场创新会刺激金融科技公司做出反应:要么改变目标市场,要么彻底改变业务结构。无论在哪个领域,金融科技行业都具有优秀的根据新信息进行适应和改变的能力。相比之下,由于诸多限制,传统金融机构在改变基本商业模式方面往往较为缓慢和滞后,而金融科技公司规模小且灵活,其运营不需要大量员工(在北美,每家虚拟货币公司平均只有12名员工),因此进入新市场的门槛更低。

(四)三个特征之间的关系和影响

应该是没有

一方面,技术的自动化和智能化促进了市场的分散。得益于算法和计算机网络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许多金融科技公司的核心功能已经去人工化,这使得金融科技公司没有必要像传统金融机构那样追求集权和规模经济下的大量人力资本投入。智能金融科技可以使金融科技公司保持较小的规模和运营成本,从事特定行业和领域的产品开发和服务提供。同时,去中心化的金融科技市场也促使公司尽快实现自动化,将算法技术更深入地融入到业务中,以保持竞争力。

另一方面,市场的分散性和技术的智能化,使得金融科技公司在与众多市场参与者接触的过程中,能够保持对外部变化的敏感性。同时,他们商业模式的灵活性也降低了转型成本和进入新领域的门槛,进一步增强了金融科技行业的自适应性。

二,传统金融监管面临的三大困境

金融科技加速了信息传播和市场调节的过程,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传统金融机构过度集中带来的垄断问题。然而,其对分散机构和复杂算法的依赖,以及过于频繁的调整,使得金融监管者的传统监管模式和策略难以奏效。因此,传统的金融监管很难在比特币时代继续维持金融体系的效率、公平和稳定。这是传统金融监管目前面临的三大困境:

(一)难以消除金融科技对资本配置效率的负面影响。

金融科技市场的分散会导致这个行业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问题。在一个集中的市场中,市场参与者处于更密切、更频繁的接触之中,他们之间的观察和互动很容易对各方的行为形成制裁或激励,因此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问题更容易得到解决。另一方面,在金融科技市场,众多市场参与者分散在各自领域,行业分割和技术壁垒增加了沟通成本,参与者难以形成统一的互动和共识,缺乏传递制裁或激励信号的机制,难以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所以各种金融科技公司更愿意搭便车,而不是选择生产公共产品资源。

金融科技公司将越来越多的决策权和执行流程委托给计算机程序,但仍难以避免人为认知偏差和操作失误带来的干扰。而且这种小干扰最终会被算法的自动执行和高速运行扩大成更严重的危害后果。例如,2012年,骑士资本集团在短短45分钟内损失了4.4亿美元,仅仅是因为技术人员未能及时更新一家公司。

依靠智能自动化技术也会通过羊群行为降低市场的配送效率。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算法在市场上被证明是成功的,它就会被作为程序模板,被其他参与者直接复制。如果是这样的话,单一算法模型的固有缺陷就会蔓延到整个系统,从而造成系统中更多的重复和低效行为。

(二)难以形成对消费者权益的GAI保护。

金融科技的发展可能会对消费者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威胁。消费者在享受金融科技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的同时,往往需要授予后者接触个人敏感信息和财产信息的权限,越来越多的金融科技公司获取了大量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数据。然而,公众忽视了这背后的隐患,在接受金融科技公司提供的各种产品和服务时,未能保持应有的警惕,这无疑增加了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同时,为了提高交易速度和效率,金融科技消除了消费者与复杂金融产品之间的障碍,降低了中介机构在金融市场履行监管的能力。消除金融服务中的中介,使交易更加便捷,但也降低了交易的可控性和安全性。

基于金融科技的匿名网络交易也为犯罪提供了空间,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这些交易不仅使用虚拟货币作为结算媒介,而且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无法进行人工监督和干预(例如TheSilk Road:一个用比特币进行交易的国际贩毒暗网)。最后,大数据分析的结果也可能成为金融服务业制定歧视性法规的依据。在美国,一些金融公司通过大数据技术,将客户群体按照一定特征进行细分。比如,某些邮区的居民或族群的信用风险有好有坏,相应地对他们分配更高或更低的利率,最终可能对消费者形成某种不利的偏见和歧视。

(三)难以控制金融科技市场蕴含的系统性风险

传统金融监管致力于在事前和事后构建金融安全网。在事后的金融安全网中,政府设计了存款保险、最后贷款人等一系列制度,防止大型金融机构倒闭带来的连锁冲击,但这造成了大型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因此,“太大而不能倒”的问题一直是传统金融监管的重点,这也催生了《多德-弗兰克法案》的颁布,建立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制度,但在分散化的市场中,没有一家金融科技公司能够在规模上达到监管部门设立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标准,因此金融科技公司很大程度上规避了与系统性风险相关的监管审查。但由于金融科技市场极其复杂的危机传染路径,可能带来的系统性风险远远超过传统大型金融机构所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金融科技市场监管真空所蕴含的系统性风险是无法估量的。同时,与少数集中的市场参与者控制大部分市场的传统金融不同,金融科技市场中分散着许多不同类型的小规模公司。识别和观察它们,然后实施具体的监管措施,会让只能分配有限资源的监管机构承担更高的成本。

三,金融科技监管:走向法制之路

基于比特币时代的结构特征和传统金融监管面临的困难,未来金融体系的效率、公平和稳定将难以维持。为此,本文认为应该重构一套金融科技法律法规,其核心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信息监管

长期以来,信息不对称被认为是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信息不对称问题在金融科技市场尤为突出。比如传统金融行业,投资人在投资前会委托投资银行或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然而,在众筹平台上,由于缺乏传统金融中介机构所发挥的守门人功能,投资者主要基于公司本身自愿提供的信息做出投资决策,而众筹平台无法完全保证准确性和

信息不对称会对金融科技市场造成许多严重的负面影响:它会增加交易成本,降低资金配置效率,从而大幅减少有效交易的数量和规模,最终导致市场崩溃。还会增加市场欺诈,或者扭曲误导消费者的投资行为,从而催生市场泡沫。

由于私人市场缺乏监管压力,市场参与者不会主动披露自己的信息。鉴于此,金融科技法律法规必须采取信息监管,消除信息不对称对金融科技市场的不利影响。

这就要求监管机构督促市场参与者进行全面准确的信息披露。根据受众的不同,信息披露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对监管者的披露,第二类是对消费者和公众的披露。在对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中,监管机构应首先确保金融科技公司在进入市场前提供全面的基础业务信息。除了要求被监管者履行这种实质性的披露义务之外,监管者还应该有权要求获得这些公司的敏感信息(当然,如果敏感信息涉及公司的核心利益,只需要向监管者披露,不需要向消费者披露)。同时,金融科技公司有义务保证其在网站上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信息失真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安全

因为金融科技公司的业务运营高度依赖在线交易平台,而这些平台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数据泄露和黑客攻击的威胁,同时由于这些平台采用的系统和技术都比较新,出现漏洞的可能性较高。因此,金融科技法律法规也必须致力于保障金融科技市场的安全,以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法律法规要具体规范金融科技公司的机构设置、市场行为和交易流程。同时,金融科技公司也有义务实施一系列安全措施,包括员工培训、定期检查和维护网络系统等。这些措施必须满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最低网络安全级别。其次,应建立专门的网络安全监管机构,具备对金融科技行业网络安全进行调查分析的专业知识和能力。集中的系统设置将提高监管机构的监控能力。最后,监管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之间应形成良性互动机制,鼓励这些公司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网络入侵和系统漏洞。

(3)称重规则

金融科技法律法规不仅需要创设实质性的行为准则,还需要包含权衡规则——,即权衡利弊,最终在不同目标之间做出选择的过程。正如布鲁默和亚达夫在《金融科技和创新的三难困境》(fin tech and the Innovation Trilemma)中指出的,“在平衡三个相互竞争的政策目标(促进创新、市场诚信和简化规则)时,最多只能实现其中两个。”任何金融监管最终都不可能实现所有的目标。要实现某个目标,就要不同程度地牺牲其他目标:如果优先考虑行业稳定,可能会以放弃消费者保护和提高效率为代价;如果消费者保护优先,系统的效率和稳定性会有一定程度的降低;如果优先考虑提高资本配置效率,监管者可能被迫接受行业内的风险和不公平。所有的金融监管都包括权衡的过程,但是这个过程应该通过立法公开。本文对金融监管的三个核心目标,即效率、公平和稳定进行了权衡和选择,认为金融科技法律法规应优先考虑信息监管和网络安全。

四。结论。

本文分析了机器人的结构特点

金融创新以科技发展为基础,在短时间内完成了一次又一次的技术变革和产业变革。在快速变化的时代背景下,监管机构与金融体系之间的差距不断扩大。金融监管应迅速调整,以积极应对当前复杂的形势。无疑,摆脱金融科技创新与金融监管的辩证循环似乎很难,但当新一轮博弈隐现时,金融监管应该回归原位,及时重新呈现。在技术和制度的来回循环中,滞后只会带来更多的困难。

诚然,金融科技的本质在于创新,金融监管的发展更需要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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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区块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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