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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月刊:盗窃比特币不构成犯罪

一、极其荒谬的结论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检察官》杂志发表了一篇题为《非法窃取比特币的刑法定性》的文章,结论是202…

不合常理丨最高检月刊:盗窃比特币不构成犯罪

一、极其荒谬的结论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检察官》杂志发表了一篇题为《非法窃取比特币的刑法定性》的文章,结论是2021年9月以后盗取比特币不构成任何犯罪。

原因是本文作者认为比特币不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具体演示过程我们后面再分析。首先,这个结论真的让郭律师活了很久。

盗窃比特币不构成犯罪。这个结论不是在鼓励有贼心却没有贼心的人去偷吗?你不是告诉那些被偷了钱的人不要寻求司法解决,要寻求黑SH吗?极其荒谬!

别以为是开玩笑。北京是法律和政治的中心,无论是去年北京首例矿业案的“合同无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还是现在北京检察院的文章。毫无疑问都是在倒锅。如果不构成案件,当然可以不立案。如果他们不保护,当然可以不理会。甚至继续上访都可能被视为违法行为。当正义的第一目标不是解决冲突,而是寻找避免冲突的理由时,除了黑SH,人民还能找谁?正义是人民追求公平正义的最后途径!

二。不合逻辑的理由

我们来看看作者“盗取比特币不构成犯罪”的理由能不能站得住脚。作者的主要理由总结为一句话:“比特币不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他是如何得出这个结论的?

文章称,本文作者从比特币的刑法属性进行论证:一是引用《数据安全法》论证比特币属于一种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其次,它引用了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金融风险的通知》来论证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郭律师对这两点没有异议。但这两点并不排除比特币是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基础。但最后这篇文章通过非常没有说服力的逻辑论证了比特币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

为了论证比特币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文章还引用了几种学说。原文如下:“作者认为,财产不同于财产。财产是客体概念,是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客体。判断是否为财产,需要具备三个特征:经营可能性、转让可能性、价值。财产是法益的概念,是刑法保护的客体,是他人对财产的支配关系。这种支配关系(权益)是否受刑法保护,关系到刑法、民法和整体法律秩序是否得到认可(前半部分观点还是郭律师赞同的,也能体现作者的理论基础。但是后面的文笔是720度圆开头,一般人真的会参与进去)。

我国刑法中的财产概念是随着时代不断变化的,从最初的法律财产论到后来的经济财产论再到主流的法律经济财产论。经济财产的法理主张,财产不能完全从民事权利的角度来理解,也不能从经济学中的经济价值来理解。应以经济价值为核心,考虑权利是否被法律秩序所承认,从两个角度把握财产属性。据此,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除了经济价值之外,还要考虑是否被整体法律秩序所认可。判断依据是国家监管政策,分为三个阶段。\”

后三个阶段简单总结就是,2013年五部委《通知》承认比特币为虚拟商品;2017年9月4日《公告》,ICO被禁止;2021年9月24日《通知》全面禁止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但除了2013年的五部委《通知》,笔者对每个文件的理解都很偏颇。郭律师很想和这位作者就后两份文件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的理解进行充分的探讨和分享。请不要带着有色眼镜看文件。

首先,文章解读了9.4 《公告》的结论:“交易平台主导的比特币不具备财产属性”,也就是说,除了放在个人钱包里的比特币,放在交易平台上的比特币都不是财产。原因是9.4 《公告》禁止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所以交易平台内的比特币不受法律保护。

对此,郭律师想问一个问题:只要是监管禁止的东西,里面的财物就不受刑法保护?那么,非法集资案件为什么要返还给集资参与人?法律不允许欺诈。诈骗来的钱不算钱?完全是偷换概念。平台不合法,不代表平台里的比特币不受法律保护。按照这一条的逻辑,为什么法院判决偷赃物也是盗窃罪,骗钱也是诈骗罪。这些人不是被判了冤狱吗?

其次,文章通过9.24 《通知》得出比特币的财产属性被全盘否定的结论。理由是《通知》年9月24日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文章还举了北京首例挖矿案的例子,证明交易比特币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拜托,北京第一矿案本身就被法律界诟病。如果北京首例矿难案是对的,为什么深圳首例矿难案结论不同?(本案由郭律师团队代理)

最后,最离谱的理由出现了。文章的观点是,如果刑法保护交易中的比特币,会滋生违法犯罪活动;不交易的比特币不需要刑法保护。

我们先来看不交易的比特币。文章认为没有保护的必要。那么郭律师想问,那些买了央行发行的纪念币不打算卖的人就不用保护了吗?你认为被偷会带来厄运吗?可笑!

然而,比特币在交易中的观点远非大局。郭律师很想知道作者有没有打开《刑法》好好看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私人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民主权和其他权利。

从这段话的顺序可以看出,《刑法》存在的必要性是多维度的,不仅仅是为了保护经济秩序、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更是在前面,仅次于国家安全、社会制度等国家。从这篇文章的逻辑和“盗取比特币不构成犯罪”的结论来看,只考虑到经济秩序的维护,确实是片面的。

另外,郭律师认为,虚拟货币的交易并不是虚拟货币犯罪的根源,真实情况是我国民众投资风险意识不高与国际金融环境发展节奏不匹配造成的。国外大多对虚拟货币持开放态度,就连香港、澳门也刚刚在二十大期间公开表示支持虚拟货币产业发展。由此可见,国际金融环境的发展方向是明确的,这是大势所趋。所以堵不如疏。郭律师认为,监管部门有必要从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进行短期的引导和防范。但在深化改革开放的主题下,虚拟货币行业终将像股票市场一样,走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路线。

三。结论。

最后回到文章的结论,如果否认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不仅盗窃不构成犯罪,受贿也不构成犯罪吗?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属的杂志,发表的文章应该经得起推敲。一个结论的出现,如果带来更多的问题,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显然是不合理的。

回到理论的角度,刑法意义上的财产确实经历了法律财产论、后来的经济财产论、发展到主流法律经济财产论的过程。然而,它是从平衡社会矛盾和促进人权保护的角度演变而来的。而且到目前为止,“法律经济财产论”还没有一统江湖,“经济财产论”还是有一席之地的。郭律师认为,理论解释和理论推演,最根本的还是要从社会现实出发,从《刑法》立法的基础出发,找到最合适的理论支撑。当理论和实践不一致时,理论总是错的。毕竟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但是,屁股决定脑袋。以上观点是郭从一个行业和整个社会的角度形成的公平公正的结论。但这篇文章毕竟发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属的权威杂志《中国检察官》上。郭律师打算马上把这篇文章转载给郭律师正在代理的几个刑事辩护案件的办案机关,看看实际执法过程中涉及的当事人能否被判无罪。手动搞笑,再见。

作者简介: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盈科法律科技委员会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深圳市链家协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山西省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区块链应用操作员职称考试”考官教材编写人,深圳市区块链立法课题组发起人。办理了国内多起重大敏感案件,成功对多起案件进行无罪辩护,为多家知名企业的经营管理问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其经典案例已编入《中国法律出版社》等著作《辩策》 《盈论》。多次受邀采访《中国产经新闻》 《民主与法治》 《中国经营报》 《对话律师》《新京报》、《法治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天目新闻》、《金财经》等全国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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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永不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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