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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香港证监会公布虚拟货币法规(全文解读)

声明: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边肖:记得要集中注意力! 此举将在监管层面起到“破冰”示范效应,加速虚拟货币监管政策的成…

刚刚!香港证监会公布虚拟货币监管规定(解读+全文)

声明: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边肖:记得要集中注意力!

此举将在监管层面起到“破冰”示范效应,加速虚拟货币监管政策的成熟和行业的合规运营。

2018年11月1日,香港证监会公布虚拟资产新规,主要针对投资虚拟货币或资产的基金和销售平台,包括要求资产规模(AUM)10%以上为虚拟资产的基金,只能向专业投资者销售。任何投资虚拟资产的基金和经纪公司都必须在证监会注册。

该条例分为三个部分:背景,与投资虚拟资产有关的风险,以及现有的监管制度。其中“现有监管体系”指的是“对虚拟资产组合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的监管政策”和“探索对平台运营机构的监管”。对于前者,声明分为“虚拟资产组合管理公司”和“虚拟资产基金分销商”。在“虚拟资产组合管理公司”部分,香港证监会从监管范围、监管标准、发牌程序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利先生在公开声明中透露了两个重要信息:1)虚拟货币相关基金和销售平台只能向专业投资者销售,需要在香港证监会注册;2)沙盒实验验证可行性后,香港证监会可能会向加密货币交易所发放牌照。

这一消息引起了虚拟货币行业的热议。如果香港证监会关于虚拟货币的规定能够顺利实施,凭借其在亚太金融的中心地位,香港将率先在亚洲吸引大量虚拟货币资源,包括头交易所、公链、项目方等优质资源。此举也将在监管层面起到“破冰”示范效应,加速虚拟货币监管政策的成熟和行业的合规运营。

以下为《香港证监会虚拟货币监管规定》原文: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担心,投资者越来越有兴趣通过基金和香港无牌交易平台的运营商来获取虚拟资产。中国证监会确定了投资虚拟资产所带来的重大风险,如下所述。为了应对相关风险,中国证监会正在发布虚拟资产组合管理公司和基金分销商应达到的监管标准指南,并正在探索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商可能的监管概念框架。

背景

技术正在改变金融业的面貌。分布式账本技术提供了一种匿名数字记录虚拟资产所有权的方式,并有助于促进点对点交易。虚拟资产以数字形式表达价值,也称为“加密货币”、“加密资产”或“数字代币”。这类资产的特点是形式不同,不断演变,这意味着它们可以是或声称是一种支付方式,它们也可以授权代币持有者获得当前或未来的利润,或获得一种产品或服务,或上述两种功能。

自2008年最知名的数字代币比特币出现以来,全球公众对虚拟资产的兴趣倍增。比特币和其他数字代币的市值在2018年1月初达到顶峰,估计超过8000亿美元(1)。目前,全世界有2000多种不同的数字代币被买卖,估计总市值超过2000亿美元。虽然数字代币总市值较高峰时大幅下跌,但仍有较大的成交量。此外,投资虚拟资产的资金的市场需求也在增长。

尽管虚拟资产不会对金融稳定构成重大风险(2),但证券监管机构普遍认为虚拟资产会对投资者保护构成重大风险。根据管理权力的范围,规模

根据香港现行的监管制度,如果涉及的虚拟资产不属于法律定义的“证券”或“期货合约”(或同等金融工具),其市场可能不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因此,如果投资者通过不受监管的交易平台买卖虚拟资产,或者投资于不受监管的投资组合管理公司管理的虚拟资产组合,他们将无法享受《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提供的保护,例如确保资产的安全保管和公平公开的市场。如果平台运营商和投资组合管理公司不受监管,其合适候选人的资格(包括其财务稳定性和能力)将不会得到评估,其运营将不受任何监管。

投资虚拟资产的相关风险

虚拟资产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很大,一部分是由虚拟资产固有的性质和特点造成的,另一部分来自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或投资组合管理公司的运作。

估值、波动性和流动性

虚拟资产一般缺乏实物资产的支持或政府担保,没有实用价值。目前,对于一些虚拟资产类别,还没有普遍接受的估值原则。二级市场的价格会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具有短暂性和波动性。如果虚拟资产池较小且分散,投资者面临的波动性可能会进一步扩大。

会计和审计

会计专业领域没有约定的标准和行业惯例,说明审计人员应如何进行担保程序,从而对虚拟资产的存在和所有权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确定估值的合理性。

网络安全和资产的安全保管

交易平台运营商和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可能会将客户资产存储在在线钱包中(即在具有互联网接口的在线环境中),在线钱包容易受到黑客攻击。网络攻击导致黑客入侵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虚拟资产被盗。受害者可能很难从黑客或交易平台追回损失,损失可能高达数亿美元。

鉴于合格托管人解决方案的选择有限,虚拟资产基金面临独特的挑战;并且替代解决方案可能不完全有效。

市场干净稳定。

与受监管的证券交易所不同,虚拟资产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没有一套公认的透明规则来运作。运营中断、市场操纵、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这些情况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洗钱和恐怖分子集资的风险

虚拟资产一般是匿名买卖或持有的。特别是,允许交换法定货币和虚拟资产的平台本来就存在更高的洗钱和恐怖分子集资活动风险。如果涉及犯罪活动,投资者可能会因为执法行动而无法收回投资。

利益冲突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可以同时作为客户的代理人和委托人。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与传统交易所、替代交易系统或证券经纪人一样,可以促进虚拟资产的初始分配(如初始代币发行)和/或二级市场交易。如果这些经营者不受任何监管机构的监督,就很难发现、监测和管理利益冲突。

欺骗

虚拟资产可能被用作欺骗投资者的手段。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或投资组合管理公司的运营者在允许虚拟资产在其平台上交易或为其投资组合投资虚拟资产之前,可能没有做足够的产品尽职调查审查。因此,投资者可能成为欺诈的受害者,损失他们的投资。

现有监管体系

中国证监会已经发布了几个通知,以澄清对虚拟资产的监管立场(3)。如果虚拟资产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的定义,那么这些产品和相关活动可能属于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范围。在2018年6月1日的通知(4)中,证监会还提醒中介机构,如果他们打算提供涉及加密资产的交易和资产管理服务,他们必须遵守《证券及期货(发牌及注册)(资料)规则》下的通知要求。

中国证监会对在开展虚拟资产相关活动时可能违反中国证监会规章制度的人员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包括提供监管指引、出具警示函和合规函、采取监管行动(5)。

然而,许多虚拟资产并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此外,管理只投资于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基金,不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中规定的“监管活动”。同样,只为不属于‘证券’定义的虚拟资产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经营者,也不受证监会监管。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一家公司从事分销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无论这些资产是“证券”还是“期货合约”,它们都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许可或注册。

一、虚拟资产组合管理公司和基金分销商监管政策

证监会在行使监管权时,如果按照传统做法将金融产品归类为‘证券’或‘期货合约’,很多虚拟资产的投资者将得不到保护。证监会决定采取一种成功几率较高的做法,将大部分虚拟资产组合管理活动纳入其监管范围。下文概述了监管框架的主要原则和监管标准。

(一)虚拟资产组合管理公司

(一)监测范围

以下类别的虚拟资产组合管理公司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管理完全投资于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基金,并在香港分销这些基金的公司。由于这些基金分布在香港,这些公司一般需要获得牌照,才能从事第1类(证券交易)的受规管活动。证监会亦会对这些基金的管理施加发牌条件,以进行监管;和

已经或需要申请第9类监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许可证以管理“证券”和/或“期货合同”组合的公司,如果这些公司还管理全部或部分投资于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同”的虚拟资产的组合,也将通过施加许可条件来监督管理。

(二)监管标准

为了给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保护,证监会认为,如果持牌投资组合管理公司有意投资虚拟资产,即使其管理的投资组合(或投资组合的某些部分)全部或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无论这些虚拟资产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7),都应遵守基本相同的监管要求(8)。

为此,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一套标准条款(条款和条件),其中包括了现有规定的关键条款,并对这些条款进行了必要的修订,以更有效地应对与虚拟资产相关的风险。例如,应该只允许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定义的专业投资者投资任何虚拟资产组合(受最低豁免限制)。这些条款和条件是原则性的,因此它们通常应作为许可条件适用于虚拟资产组合管理公司,但可能需要根据个别管理公司的业务模式进行略微修改和解释。本部分的主要条款和条件在本声明的附录1 《适用于管理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的监管标准》中列出。

许可程序

如果牌照申请人和获牌公司正在管理或计划管理一个或多个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他们应通知中国证监会(9);证监会获悉相关情况后,会首先寻求了解公司的经营活动。如果公司似乎有能力达到所需的监管标准,将向其提供拟议的条款和条件(如适用),中国证监会将与公司讨论并根据其具体的业务模式进行修订,以确保拟议的条款和条件是合理和适当的。

如果牌照申请人不同意遵守建议的条款和条件,其牌照申请将会被拒绝。同样,如果一个现有的持牌公司拥有一个虚拟资产组合,并拒绝遵守拟议的条款和条件,它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清算这些组合中的虚拟资产交易。

在取得牌照申请人或持牌法团的同意后,建议的条款和条件将会作为发牌条件而施加。

如果持牌公司未能遵守许可条件,则可能被视为实施了《证券及期货条例》中提及的不当行为。这将对其合适候选人的资格产生负面影响,并可能导致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

(b)虚拟资产基金分销商

在香港分销(全部或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的公司将被要求获得第1类(证券交易)受监管活动的许可证或注册。因此,此类公司在分配这些资金时必须遵守现有法规,包括提供适当建议的责任。鉴于对投资者的巨大风险,证监会于2018年11月1日发布了《致中介人的通函分销虚拟资产基金》,对虚拟资产基金分销时应达到的标准和操作方法作出进一步指导。

根据这项安排,如果香港的可选虚拟资产基金不是由第一部分(a)(i)所述的公司管理,它们仍将由第一部分(b)所述的公司分销,这些公司都将受到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这样,这些基金的管理和分配将永远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监管。

二。探索对平台经营者的监管

另一方面,在这份声明中,证监会还阐述了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能监管的概念框架,以期探讨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监管是否合适,并在探索阶段后得出结论。若证监会有意发牌予任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建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办商的道德监管标准应与适用于现有持牌自动交易服务供应商的标准相若。

证监会认为,如果概念框架下的监管政策得以实施,可以为那些有能力、有意愿遵循严格标准和运营方式的平台经营者提供合规通道,可以区分持有牌照的经营者和不打算申请牌照的经营者。

一些世界上最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似乎在香港运作,但它们不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10)或任何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鉴于投资者保护问题严重,考虑到国际发展,证监会认为有必要根据现有权力,认真全面地探讨是否(以及如果是)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监管以及如何监管。

为了对这一概念框架进行有意义的研究,中国证监会将与那些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感兴趣并已证明其承诺遵守严格标准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商合作,将其纳入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沙箱(11)。

在初期探索阶段,证监会不会给平台运营商发放牌照;相反,我们会和平台运营方讨论应该达到的监管标准,并根据这些标准观察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真实运营情况。证监会亦会考虑其建议的监管规定在处理风险及提供适当的投资者保障方面的成效,并根据这些平台在沙盒中的表现,审慎考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是否实际适合由证监会监管。须考虑的因素包括建议的概念架构是否足够及有效;遵守条款和条件的能力;投资者的利益;以及当地市场和国际监管发展。

鉴于平台运营商相关技术或业务模式的固有特点,证监会最终可能认为在其推荐的标准下无法妥善处理所涉及的风险,无法保证投资者。在这种情况下,证监会可以决定平台经营者不受证监会监管。例如,由于与虚拟资产相关的技术区块链的匿名性这一关键特征,证监会不确定平台运营商在现阶段是否能够满足反洗钱标准。证监会还必须考虑整个虚拟资产行业的快速演变和国际监管的发展,包括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的工作。这个探索阶段对证监会非常重要,让本会了解平台经营者的实际经营情况,决定这些平台是否适合监管。如果证监会在这一阶段结束时作出肯定的判断,将考虑向符合条件的平台运营商发放牌照。为避免公众对平台运营者的监管状况产生混淆,现阶段,沙盒申请人的身份及相关讨论细节将保密。

如果证监会向符合条件的平台运营商发放牌照,将施加适当的许可条件,运营商将进入下一阶段沙盒。这通常意味着经营者必须更频繁地报告、受到监测和审查,以便他们能够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措施,并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密切监督处理中国证监会对其业务的任何关切。当这些经营者在沙盒中运作时,证监会亦可透过与他们紧密沟通,进一步考虑或改善其监管及监察政策。在至少12个月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运营者可以向证监会申请删除(12)或修改部分许可条件,退出沙盒。现阶段实施的许可条件(以及条款和条件)将照常公开。

概念框架的详细信息包含在附录2 《可能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概念性框架》中。

中国证监会将关注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发展,并可能在适当的时候发布进一步的指导意见。

市场参与者如有疑问,请联系金融科技联络处(fintech@sfc.hk)。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文本中的注释

1 CoinMarketCap网站:

https://coinmarketcap.com/charts/

2金融稳定委员会2018年10月10日公布的标题是《加密资产市场可能对未来的金融稳定性造成影响的渠道》。

(加密资产市场-未来金融稳定实施的潜在渠道)报告:http://www.fsb.org/wp-content/uploads/P101018.pdf.

3包括2017年9月5日的《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2017年12月11日的《致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的通函 – 有关比特币期货合约及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和2018年2月9日的《证监会告诫投资者防范加密货币风险》新闻稿。

4详见2018年6月1日《致中介人的通函遵守通知规定》。

5详情请参阅2018年3月19日标题为《证监会采取监管行动叫停向香港公众进行的首次代币发行》的新闻稿。

换句话说,只有拟将所管理的投资组合总资产价值的10%或以上投资于虚拟资产的虚拟资产组合管理公司,才受到证监会的监管。

这是基于这样一个前提:虚拟资产作为一种资产类别,无论构成‘证券’还是‘期货合约’,都具有相似的特性和风险特征。

8指附属法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基金经理操守准则》所载的现行法律及监管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不时发出的指引、通告及常见问题(统称为“现行规定”)。

9为免生疑问,即使(I)许可证或持牌法团的申请人正在管理或计划管理任何虚拟资产组合,意图将少于组合总资产价值10%的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或(ii)涉及的虚拟资产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中定义的“证券”或“期货合约”的特征,适用本通知。

不是‘证券’也不是‘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在证监会的监管范围内。

详情请见2017年9月29日的新闻稿《证监会推出监管沙盒》。

例如,连续报告责任的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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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王不失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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